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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来料加工和免税卷烟出口核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2:19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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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核销: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报送《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
   2.出口发票;
   3.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4.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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