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7:04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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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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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