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实务 > 税收实务 > 正文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向何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6:45 作者:编辑组
2026会计考试三色笔记/思维导图/历年真题免费领取

微信扫码立即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做账干货资料包
Excel模板大全 财务工作流程图 财务公式大全 合理避税大全 财务实用表格 投资决策分析模型
点击领取资料

免费看课

零基础小白学会计课程
免费
¥698 / 两科
2026初级会计精讲课程
免费
¥298 / 两科

会计考试

免费资料

学习计划 三色笔记 高频考点 历年真题 提分攻略 思维导图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微信公众号

会计通

会计通小程序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6 中国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B2-20211946 京ICP备202100683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