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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12:47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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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提供以下资料: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本条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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