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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可以清单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7-01 05:54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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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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