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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8-31 00:00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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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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