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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6-09-20 11:19 作者: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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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 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 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 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 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 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 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如果 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 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 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 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 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 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 同价款的 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30%。如果 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分析案例

本例中,(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 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 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 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 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 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 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甲公司 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 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 5%,后续 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 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 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 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 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33-40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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